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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废气处理 橡胶制品工业废气排放标准

来源:雅昊科技循环水处理信息部发布时间:2021-01-06 09:18:26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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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7632—2011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橡胶制品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橡胶制品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橡胶制品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A.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下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B.自2014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下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自2012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下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C.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下表规定的排放限值。

现有和新建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


 橡胶制品工业企业恶臭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按GB14554的规定执行。


 

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企业,监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 15m,排气筒周围半径 200m 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建筑物3m 以上。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胶料实际排气量不高于单位胶料基准排气量的情况。若单位胶料实际排气量超过单位胶料基准排气量,须将实测大气污染物浓度换算为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并以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的换算,可参照采用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的计算公式。胶料消耗量和排气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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